罚金或无苦役监禁,或者两者皆有。
在《巫术法案》颁布之前,“女巫”仅仅是因为是女巫就会被杀死,这些指控中包括一些匪夷所思的不可能犯罪,葛尔勒迪是被指控在奶瓶里放毒针。塞勒姆女巫案发后3年,苏格兰也发生了一起女巫审判,一个小女孩看到自己家的女仆偷牛奶喝,便向妈妈举报了这件事,然后女仆诅咒了她,希望魔鬼将她的灵魂拉入地狱。
不久后小女孩儿遇到了一个被公认为女巫的妇人,次日小女孩儿就发烧、痉挛,看着濒临死亡,然后那个女仆就被当作女巫的同伙,35人被传唤,7人被判死刑,其中有一个人在监狱里上吊了。
女巫务必要赶尽杀绝,一个都不能放过。不过那时苏格兰并不存在宗教审判所,一切是由长老会负责审理的,在此之前经过国王的许可,关于巫术审判不再由教会负责。
有鉴于民众对魔法的信仰、无知和迷信,不列颠议会通过了《巫术法案》,任何人声称从事巫术或拥有魔法力量都被认为有罪,但该规定的最高刑罚是无苦役监禁,并不会有火刑、斩首等。
法案在施行过程中却起了反作用,巫术指控并没有减少,反而增多了。如果没有“冤魂索命”的情节,威廉·科克是个不幸的男人,他第一任妻子死于难产,与妻子的妹妹日久生情,但他尽力抵制这段感情,甚至搬离了伦敦。
不过这种情感是“自然”的,他最后又和范尼在一起,如果不是天花这种烈性传染病,他的妻子也不会被夺去生命。
现在则往有预谋谋杀的方向发展了,尽管杀死妻子的往往是丈夫,不过乔治安娜见过威廉·科克,他实在不像是个凶手。
凶手不会在自己的脑门上写自己是凶手,更何况是连环杀妻,虽然构成连环杀手至少要犯3起命案以上。
为什么他要那么做呢?穷亲戚们觉得他是图谋妻子150英镑的财产,他们留下了对对方有利的遗嘱,亲戚们只能分到很少。
也有可能是离婚,离婚科克先生要分一部分财产给妻子,可是他们看起来感情那么好,为什么要离婚呢?
这些推测都是出于推论链条,建立在科克先生有罪的基础上。一个证据不可采就意味着要将其尽可能置于事实认定者的视阈之外。比如内拉的证词,她虽然为调查提供了方向,却不能纳入证据链里,这是基于灵媒的证据不可采。如果灵媒的证词不可采,那么对威廉·科克的杀妻指控就不能成立了。
一旦证据被采纳,那么证据的可采性就不需要质疑了,证据的准入是一种“oneornothing”的方式进行判断,也就是说要么科克无罪开释,他可以反告诬告,要么他就死路一条,而且还是一种极不名誉的死法。
《巫术法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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